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上述事实经中国证监会或证 券交易所确认后,本公司将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全部新股的程序,回购价 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已进行除权、除息的,回购价格按照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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