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于 1950 年 4 月 13 日由中央政府通过,自 5 月 1 日起公布施行。 这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正式法律,颁布时间比 1954 年宪法还要早 4 年。这部《婚 姻法》颠覆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传统婚姻,废除了包办买卖婚姻、纳妾等旧婚姻制度, 其确立的“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四大基本原则也一直沿 用至今,成为中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基本旋律。此外,1950 年婚姻法还规定“夫妻有各用自己 姓名的权利”,并规定婚后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 这部《婚姻法》第一条规定“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 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这一条款确立的新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是男女 权利平等。它还在第三章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中指出:“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家庭中地 位平等”(第 7 条)。第二条规定“禁止重婚、纳妾。”这条规定在中国数千年文明史上首次明文 禁止纳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