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是最终需求,是支撑经济发展的基础性因素。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扩大消费需求和提升消费潜力的重要保障,也是实现人民美好生活向往和检验执政为民成效的重要标尺。从历史上看,我国古代就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和机构,如:为杜绝有毒有害食品的流通,《唐律疏议》规定“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为防止私人制售假药,宋朝从源头抓起,设立负责药品制作和经营的官方机构——“熟药所”,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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