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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顾问:企业中长期激励操作要领

  • 2022年0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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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 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如果采用定向增发的方式,提取的激励基金不得用于资助激励对象购买限制性股票或者 行使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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